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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老师被索赔50万元竞业违约金 法院明确相关约定无效 为劳动者择业自由“松绑”yy易游
yy易游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通讯员陈木子)某瑜伽工作室将竞业限制条款“锁定”普通瑜伽老师,索赔违约金50万元。近日,武汉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瑜伽老师被索要竞业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明确竞业限制非全员标配,同时审慎界定“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边界,为劳动者择业自由松绑yy易游。
2022年8月1日,许某入职某瑜伽工作室,担任课程老师,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2023年10月许某离职,某瑜伽工作室每月向许某支付竞业协议补偿金4302元yy易游,支付至2024年4月。期间在2024年1月7日,许某在未告知某瑜伽工作室的情况下,承接下另一家瑜伽工作室。后来,某瑜伽工作室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湖开发区办事处申请仲裁,要求许某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yy易游、退还违约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承担50万元违约责任等请求,被仲裁委驳回后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许某为团课老师,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某瑜伽工作室认为许某属于高级技术人员,未提供证据,法院难以采信。
某瑜伽工作室还主张许某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yy易游。法院认为,审理涉及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争议案件,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yy易游,又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只有在存在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事项的情况下,才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某瑜伽工作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许某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无效。故许某应向某瑜伽工作室返还已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某瑜伽工作室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该案一审宣判后,某瑜伽工作室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